在香港警察學院負責監督受訓警員的警長,
涉以威嚇手段欺騙30名受訓警員,
藉詞要他們購買上一手遺下的裝備,及租用設備製作紀念相冊等,
騙取學警逾24萬元。警長早前就欺詐等四罪受審,
案件今在區院裁決。儘管區院暫委法官鄭紀航認為警長謊話連篇,
但指出庭作供的六名學警沒有在庭上說出全部真相,
證供互有出入,難以令法庭接納,裁定警長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。
被告警長歐智威(49歲)罪脫後有到庭旁聽人士上前與他握手慶祝,
他離開法庭時戴上頭套,記者問其感受,及身為「師傅」,
卻要面對學警如此指控有甚麼想法等問題,被告都一概搖頭拒絕回答。
被告否認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、
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。
首兩罪指被告於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間以欺騙手段,
虛假地向2170期訓練班的30名受訓警員表示,
各人需支付港幣6,000元,
購買上一班受訓警員留下的多種不同文具及設備,
以及需付款租用專業設備製作紀念相冊,從該批受訓警員共取得24萬元。
後兩罪則指被告作為警長,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接受學警一萬元饋贈;
以及藉詞替學警維修電腦、購買手提電腦、
相機和腳架、紀念品以及藥物等,謀取私利。
被告被捕後在錄影會面否認索款購買二手貨和廉價禮物給學警,
強調只會用掌聲激勵學警,更聲稱自掏腰包買筆給學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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