倉務員拒捕罪成判囚 官指穿黑衣戴口罩看電影於理不合

去年11月「八區開花」反修例示威當天,

有倉務員被指在屯門警民衝突中反抗,

推開警員及轉身逃走,

最終被控抗拒警員罪。

倉務員於審訊時辯稱轉身只因驚慌,

更謂:「冇人驚係會企定定嚇話?有隻狗走埋嚟咬你喎!」

案件今裁決,雖然辯方質疑兩名涉案警員的口供不一致,

惟署任主任裁判官張潔宜認為事件發生於電光火石間,

警員難以钜細無遺地描述所有細節,

裁定兩警誠實可靠;

相反,張官指被告供稱當時僅打算與女友前往看電影,

卻穿黑衣及戴口罩,於理不合,

裁定被告罪成,判監四星期,

但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,其間不准離港。

被告曾鏡光(48歲)被指於去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員19427及總督察5799。

張官裁決指,雖然辯方質疑兩名涉案警員證人提到他們與被告的距離時,

說法不一,惟張官認為警員只靠估算,

沒有量度相關距離,故說法不一致可以理解。

至於辯方指現場影片沒顯示被告指罵警方,

張官亦不同意,認為影片不清晰,

亦看不到被告的動作,

極其量只看到他被截停時曾轉身面向警員。

張官直言,事件在電光火石之間發生,

歷時僅20至30秒,警員不可能在庭上钜細無遺地描述案發經過,

故不影響警員證供可信性。

張官認為兩名警員的證供清晰,

且在盤問下沒有動搖,

裁定他們誠實可靠。

指被告案發時肯定有指罵警員

至於被告供稱當時只是打算橫過馬路往戲院買票,

卻突然遭警員截停,一時驚慌下才會逃走;

張官認為說法既不合理亦不可信。

張官指出,案發時沒有爆發肺炎疫情,

室外戴口罩的規定亦未實施,若果被告只是看電影,

不應與示威者一樣身穿黑衣及戴上黑色口罩,增加被截查風險。

另外,當時行人路上有人指罵警方,

若被告真的只打算過馬路前往戲院,

不應獨自走出行車線並朝警員方向前進。

因此,張官認為,

控方已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案發時肯定有指罵警員,

遭截查時亦有反抗及推開警員,

繼而轉身逃走,其後被制服時亦有掙紮,

故裁定他罪名成立。

辯方求情指,被告無不良嗜好,

現與父母、胞妹及外甥同住,

是家中經濟支柱,平日要陪伴體弱多病的兩老覆診,

並幫忙照顧外甥。案中警員沒有受傷,

遭被告推撞時亦沒有後退,可見被告所使用力度不大,

而且被告被捕後表現合作,配合警方調查,

警員甚至不需動用武力或手銬。

辯方強調,本案只屬單一事件,

並非有預謀犯案,且歷時僅20至30秒,

在同類案件中不算嚴重。

被告被捕後面對巨大壓力,

更在手機安裝了多個新聞程式,

以避免日後再前往危險地方。

指被告行為具相當嚴重性

辯方又指,雖然被告有兩次案底,

但均於20多年前發生,多年來循規蹈矩,

有正當職業。辯方向法庭呈交三封求情信,

分別由區議員、被告女友及朋友撰寫,

指本案案情與被告性格不符。

辯方冀法庭考慮被告背景,

可判處罰款或社會服務令;

若法庭認為要監禁,亦希望念在他是家中經濟支柱,

手停口停,判處緩刑。

惟張官表示,上訴庭表明警員執勤時應受適當保護,

確保其順暢履行職務,故罰款並不適合;

加上被告經審訊後定罪,反映他毫無悔意,

故社會服務令亦不適合,判監是唯一選擇。

雖然案中警員沒受傷,

但被告在警方嘗試控制現場示威者時走出馬路指罵警員,

行為具相當嚴重性。

張官明言,雖然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,

但這並非求情因素,此外亦沒其他減刑或緩刑理由,最終判被告入獄四星期。

【案件編號:TMCC612/20】

source:  appledail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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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/3/28 12:56: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