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11月「八區開花」反修例示威當天,
有倉務員被指在屯門警民衝突中反抗,
推開警員及轉身逃走,
最終被控抗拒警員罪。
倉務員於審訊時辯稱轉身只因驚慌,
更謂:「冇人驚係會企定定嚇話?有隻狗走埋嚟咬你喎!」
案件今裁決,雖然辯方質疑兩名涉案警員的口供不一致,
惟署任主任裁判官張潔宜認為事件發生於電光火石間,
警員難以钜細無遺地描述所有細節,
裁定兩警誠實可靠;
相反,張官指被告供稱當時僅打算與女友前往看電影,
卻穿黑衣及戴口罩,於理不合,
裁定被告罪成,判監四星期,
但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,其間不准離港。
被告曾鏡光(48歲)被指於去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員19427及總督察5799。
張官裁決指,雖然辯方質疑兩名涉案警員證人提到他們與被告的距離時,
說法不一,惟張官認為警員只靠估算,
沒有量度相關距離,故說法不一致可以理解。
至於辯方指現場影片沒顯示被告指罵警方,
張官亦不同意,認為影片不清晰,
亦看不到被告的動作,
極其量只看到他被截停時曾轉身面向警員。
張官直言,事件在電光火石之間發生,
歷時僅20至30秒,警員不可能在庭上钜細無遺地描述案發經過,
故不影響警員證供可信性。
張官認為兩名警員的證供清晰,
且在盤問下沒有動搖,
裁定他們誠實可靠。
指被告案發時肯定有指罵警員
至於被告供稱當時只是打算橫過馬路往戲院買票,
卻突然遭警員截停,一時驚慌下才會逃走;
張官認為說法既不合理亦不可信。
張官指出,案發時沒有爆發肺炎疫情,
室外戴口罩的規定亦未實施,若果被告只是看電影,
不應與示威者一樣身穿黑衣及戴上黑色口罩,增加被截查風險。
另外,當時行人路上有人指罵警方,
若被告真的只打算過馬路前往戲院,
不應獨自走出行車線並朝警員方向前進。
因此,張官認為,
控方已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案發時肯定有指罵警員,
遭截查時亦有反抗及推開警員,
繼而轉身逃走,其後被制服時亦有掙紮,
故裁定他罪名成立。
辯方求情指,被告無不良嗜好,
現與父母、胞妹及外甥同住,
是家中經濟支柱,平日要陪伴體弱多病的兩老覆診,
並幫忙照顧外甥。案中警員沒有受傷,
遭被告推撞時亦沒有後退,可見被告所使用力度不大,
而且被告被捕後表現合作,配合警方調查,
警員甚至不需動用武力或手銬。
辯方強調,本案只屬單一事件,
並非有預謀犯案,且歷時僅20至30秒,
在同類案件中不算嚴重。
被告被捕後面對巨大壓力,
更在手機安裝了多個新聞程式,
以避免日後再前往危險地方。
指被告行為具相當嚴重性
辯方又指,雖然被告有兩次案底,
但均於20多年前發生,多年來循規蹈矩,
有正當職業。辯方向法庭呈交三封求情信,
分別由區議員、被告女友及朋友撰寫,
指本案案情與被告性格不符。
辯方冀法庭考慮被告背景,
可判處罰款或社會服務令;
若法庭認為要監禁,亦希望念在他是家中經濟支柱,
手停口停,判處緩刑。
惟張官表示,上訴庭表明警員執勤時應受適當保護,
確保其順暢履行職務,故罰款並不適合;
加上被告經審訊後定罪,反映他毫無悔意,
故社會服務令亦不適合,判監是唯一選擇。
雖然案中警員沒受傷,
但被告在警方嘗試控制現場示威者時走出馬路指罵警員,
行為具相當嚴重性。
張官明言,雖然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,
但這並非求情因素,此外亦沒其他減刑或緩刑理由,最終判被告入獄四星期。
【案件編號:TMCC612/20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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